为进一步动员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社会监督,协助公安、交通运输等执法部门及时发现和查处重点交通违法行为,全面加强平昌县交通管理工作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及相关法律法规,现将《平昌县道路交通安全重点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予以公告,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。
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以下途径提出宝贵意见,以便我们进一步研究、修改,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8月2日。
(一)联系电话:0827-6280590;0827-6222168。
(二)联系地址:平昌县公安局交管大队(同州街道长印社区);平昌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。
(三)网站留言
附件:平昌县道路交通安全重点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(征求意见稿)
平昌县公安局 平昌县交通运输局
2025年7月2日
平昌县道路交通安全重点违法行为
有奖举报办法(征求意见稿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,保障道路交通安全,鼓励公众参与交通管理,及时发现和查处交通违法行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》等相关法律法规,结合平昌县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道路(含国道、省道、县道、乡道、农村公路、生产作业道路等公开用于车辆通行的道路)交通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。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按照本办法规定举报交通违法行为或提供线索。
第三条 公安机关、交通运输部门等执法机关负责交通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、调查、核实和奖励兑现工作。
第二章 举报范围
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以下违法行为的举报:
(一)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;
(二)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;
(三)农用三轮车、货车违规载人,可移动工程机械、农用机械在非生产作业道路上违规上路行驶的;
(四)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(俗称“超员”),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;
(五)机动车逆向行驶的;
(六)饮酒后或者醉酒、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;
(七)未悬挂机动车号牌、使用伪造变造、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上道路行驶(俗称“套牌”);
(八)未到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登记的三轮、四轮车(俗称“老头乐”)上道路行驶的;
(九)未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,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(俗称“非法营运”);
(十)客运车辆运输汽油、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品的;
(十一)车辆逾期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(俗称“逾期未年审”)或者应当报废而违法上道路行驶的;
(十二)本办法所列重点违法行为以外的其他交通违法行为,公众可通过其他法定渠道进行举报,但不适用本办法的奖励规定。
第三章 举报要求
第五条 举报交通违法行为或线索时,举报人应当提供以下信息:
(一)清晰的照片或视频,能够清晰准确反映车辆号牌、驾驶人特征、违法地点、违法时间及具体违法行为,或者详细的违法行为描述,包括违法车辆类型特征、违法行为发生的具体情况等;视频应当连续、完整地反映违法过程的关键环节(如违法行为实施、车辆特征、环境信息等),并清晰显示违法时间;
(二)举报人真实姓名(用于奖励发放)、有效联系方式等身份信息;
(三)证据材料应当为原始素材,不得进行剪辑、修改或伪造。
第六条 对正在发生的重点交通违法行为鼓励及时举报,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,可帮助执法机关制止违法行为、消除风险隐患;现场不具备条件举报的,应当在条件具备时及时举报。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六个月的举报,执法机关不予受理。
第七条 举报人在收集证据过程中,应当遵守法律法规,不得采取危险或非法手段,特别是不得侵犯公民个人隐私,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正常通行秩序。禁止以下行为:
(一)在驾驶过程中或危险状态下,拍摄照片、视频;
(二)违反交通信号灯、故意遮挡号牌等;
(三)可能危害自身、他人或其他公共安全的。
第四章 举报方式
第八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举报交通违法行为:
(一)电话举报:非法营运行为举报电话0827-6222168,其他交通违法行为举报电话110;
(二)现场举报:直接到辖区执法机关举报。
第五章 奖励标准
第九条 经举报,执法机关查证属实的交通违法行为或线索,执法机关综合被举报的违法行为及线索的社会危害性、社会影响、举报人收集取证难易程度等因素,按以下标准给予举报人奖励。具体金额在对应区间内,由执法机关根据本办法第九条所述因素综合评定确定。
(一)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,每例奖励100-500元;
(二)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,每例奖励50-100元;
(三)农用三轮车、货车违规载人,可移动工程机械、农用机械违规上路(不含生产作业道路)行驶的,每例奖励50-200元;
(四)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或者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的,每例奖励50-200元;
(五)机动车逆向行驶的,每例奖励50-200元;
(六)饮酒、醉酒、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,每例奖励100-500元;
(七)故意不悬挂号牌、伪造变造或挪用其他机动车号牌上道路行驶的,每例奖励50-200元;
(八)未到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登记的三轮、四轮车(俗称“老头乐”)上道路行驶的,每例奖励50-200元;
(九)未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,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,每例奖励100-500元;
(十)客运车辆运输汽油、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品的,每例奖励200-500元;
(十一)车辆逾期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(俗称“逾期未年审”)或者应当报废而违法上道路行驶的,每例奖励100-500元;
(十二)情况特殊的举报,经受理举报的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,可适当提高奖励标准。
第十条 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交通违法行为的,奖金由联名举报人协商分配;协商不成的,平均分配。
第十一条 同一交通违法行为被多人分别举报的,奖励最先举报的人,时间以执法机关收到举报为准。
第六章 奖励发放程序
第十二条 执法机关应当自收到举报信息后及时完成调查核实。情况复杂的,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,可以适当延长,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。经核实确认违法行为存在的,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处理。
第十三条 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后,执法机关应当在10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。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,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励;或者提供银行账户信息以便转账支付。无正当理由和逾期未领取的,视为自动放弃。
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资金由执法机关先期垫付,由县财政纳入预算。
第十五条 执法机关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台账,规范奖励发放程序,确保奖励资金专款专用。
第七章 不予奖励的情形
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予奖励:
(一)举报人本人是案件当事人的;
(二)匿名举报且不愿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;
(三)举报线索不明确,证据不清晰、不完整,未能核实或认定违法行为的;
(四)举报的违法行为执法机关已经发现或者正在查处的;
(五)举报人采用非法手段或者危险方法收集证据的;
(六)举报人是执法人员,或者是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且举报的违法行为属于其职责、业务范围并发生在其工作辖区内的;
(七)举报的违法行为不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;
(八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。
第八章 法律责任
第十七条 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。未经举报人同意,不得公开或者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。违反保密规定的,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。
第十八条 举报人在举报过程中应当实事求是,不得在未掌握准确信息情况下凭猜测进行举报。凡捏造事实,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、敲诈勒索或干扰执法机关正常工作的,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
第十九条 举报人对其拍摄的视频、录音、图片等视听资料,应依法使用,不得用于与举报无关的目的,不得侵犯公民个人隐私,不得违规发布扰乱社会秩序。违反规定的,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。
第九章 附则
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受理举报的执法机关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试行2年。